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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目湖:景区被命名为科普教育基地、门票收入适用科普单位免征增...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1-29 11:24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目湖:景区被命名为科普教育基地、门票收入适用科普单位免征增...

【上市公司税讯】天目湖:景区被命名为科普教育基地、门票收入适用科普单位免征增值税优惠


天目湖(603136.SH)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IPO招股书及附录,披露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分公司、竹海公司被命名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14年-2018年),自2016年5月1日起,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分公司、竹海公司的部分景区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天目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附录(二)》【2017-09-13】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9-13/603136_20170913_3.pdf

二十五、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江苏公证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公司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1、营业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竹海公司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2013]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与江苏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苏科协发[2014]250号《关于命名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分公司、竹海公司被命名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14年-2018年。据此,自2015年1月1日起,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分公司、竹海公司的部分景区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竹海公司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此,自2016年5月1日起,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分公司、竹海公司的部分景区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7年1-6月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1、根据溧阳市旅游局、溧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溧旅[2016]43号、溧财企[2016]28号《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通知(第五批)》,发行人获得旅游引导资金300,000元。

2、根据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溧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溧发改[2017]3号《关于下达2016年溧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计划的通知》,发行人“中国最美休闲度假旅游城市”项目获得200,000元专项引导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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