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 |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的证明等能够证明会计专业能力的材料;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 |||||||
业务负责人姓名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 资格等级 | |||||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 |||||||
姓名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 资格等级 | ||||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 是否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
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姓名 | 学历(学位)和专业 | 会计能力水平证明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 |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理由: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再打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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