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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迁房与吸收合并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1 00:42
标题: 拆迁房与吸收合并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1-6 20:21 编辑

拆迁房与吸收合并
作者:朱光磊


拆迁房的涉税问题与拆迁房的操作流程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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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程

部分地区,只凭拆迁即可以办理过户,有些地区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只要有一个即可以办理过
户。拆迁房多数情况下是无法按市场价办理销售合同备案。一些地区,营改增之前,对于拆迁
房拆一还一部分是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但是按成本价纳税,重庆是完全不纳。超拆一还一的
面积按市场价开票纳税。但是昆山是全额开票,拆一还一部分是成本价纳税,超面积部分市场价纳税
营改增后,珠海仍然按成本价纳增值税。其他地区对于拆一还一,应该是市场价。

二、面积补偿与价格补偿的区别

有些拆迁属于面积补偿,可以按市场价纳增值税。但是有些价格补偿然后购买安置房,拆迁协议
为指导价。这时,指导价低于市场价,增值税可以按指导价纳。这时有一个问题,土地增值税220号
拆迁补偿只有市价,与现实不符,这时土地增值税也应该是指导价。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多交税?答没有问题,可以多开票多交税。但是多开票多交税,是否可
以在土地增值税中作为收入与成本。则有不确定性。

三、合并

亏损公司反向合并盈利公司,亏损的弥补没有公式限制。但是特殊重组下,合并日之前的被合并公司当年
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汇算清交,有些税务机关要求,有些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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