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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尚航科技:“收受虚开发票”变为“非法取得”——稽查局变更税务处...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2 18:42
标题: 【新三板税讯】尚航科技:“收受虚开发票”变为“非法取得”——稽查局变更税务处...
【新三板税讯】尚航科技:“收受虚开发票”变为“非法取得”——稽查局变更税务处罚决定


尚航科技(836366.OC)于2017年8月17日发布《关于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曾因接受服务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 400,000元),于2013年 1 月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在2016年12月31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地税稽五罚【2016】520号”被认定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虚开发票。2017年7月20日,该处罚决定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撤销,并于2017年8月1日重新出具 “穗地税稽五罚[2017]601号”,具体处罚金额仍为5万元,但变更了处罚的依据:原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变更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尚航科技:关于变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8.17】详细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地税稽五罚【2016】520号,并已于2017年2月17日披露税务行政处罚公告。

2017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文书撤销函》(穗地税稽五撤[2017]1号),作出撤销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2017年8月1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新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地税稽五罚[2017]601号)。其中行政处罚变更事项如下:

现处罚依据及决定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对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公司已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17年1月5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资料来源: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7/2017-08-17/1502963426_305174.pdf

针对上述“2016 年 12 月 31 日穗地税稽五罚[2016]520 号”,曾发布《【新三板税讯】尚航科技因合同与发票不对应行政处罚公告》一文介绍具体情况:“一、 处罚事项:公司接受佛山市屹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一张(发票代码244061207990,发票号码 05285816,发票金额 400,000 元),于 2013年 1 月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经查佛山市屹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二、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接受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 2013 年让他人为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罚 5 万元罚款。”

注:

1.原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新的处罚决定更正了所依据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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