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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蔡桂如:强烈呼吁被合并企业股东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政策亟待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2 22:35
标题: 蔡桂如:强烈呼吁被合并企业股东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政策亟待明确
蔡桂如:强烈呼吁被合并企业股东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政策亟待明确

江苏某市地税局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股东中的自然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执行,即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

1、公司合并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虽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吸收的公司不进行清算。

2、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威解答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09

3、会导致重复纳税
如果在合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时的“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后进行实际分配时又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重复交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13.问: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乙企业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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