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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15 00:00
标题: 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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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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