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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税务报】境外所得税收咋抵免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18 23:54
标题: 【中国税务报】境外所得税收咋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咋抵免


未签协定≠不能抵免


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税款抵免:不看名称看实质


问: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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