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利息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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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问: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201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无锡国税 |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15 五、一般金融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包括当期计提利息(未实际支付),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答:金融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且在年度汇缴前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标注:看不懂这个意见,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原则,为何与支出发生关系了呢?支出只是一种行为举证的结果,如果从没有发票取得的角度,似乎还是可以拿出来说一下的。但小编认为还是认可才是与收入相匹配的。 |
宁波国税 |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4个问题规定,企业计提的预提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北京国税 | 问:企业发生两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在2013年末已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为35万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考虑到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因此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 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
中国税务报参考 | 作者:李立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为补充流动资金,2013年8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3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40000万元,债券利息在每年7月31日支付,票面年利率7.2%。甲公司每月在“财务费用”中计提应付利息240万元。2013年末,“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利息”余额120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申报的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甲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按月计提应付债券利息,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但从税法角度分析,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向债权人实际支付,应纳税调增1200万元。2014年7月实际支付时,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纳税调减1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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