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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坤七药业:按规定销毁印有改制前公司名称的包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22 09:23
标题: 【新三板税讯】坤七药业:按规定销毁印有改制前公司名称的包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
【新三板税讯】坤七药业:按规定销毁印有改制前公司名称的包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坤七药业(832952.OC)于2015年8月24日发布半年报,披露因公司改制名称变更,一批印有改制前名称的包装材料,依照药监的规定不能再继续使用,故而进行销毁处理。该次销毁的包材金额为202,059.99 元,转出进项税额 34,350.20 元,共有 236,410.19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大力税手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时,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显然该公告套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然而,该案例是因改制后名称变更的客观事实,导致包材不再符合“药监局规定”而做销毁,因此我们认为“转出”处理有待探讨!况且,总局关于药品(包材)超过使用期限而销毁,出具过作为“正常损失”处理进项税额的口径,提请大家作为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坤七药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08-24】详细披露如下:
注: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砚山县药监局的监督下销毁了一批包装材料,销毁原因:公司改制名称变更导致有一批包装材料无法继续使用,这批包装材料均为公司改制前定做,上面印有改制前公司的名称,根据药监的规定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后这批包材不能再继续使用,本次销毁的包材金额为202,059.99 元,转出进项税额 34,350.20 元,共有 236,410.19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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