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是国家征税的前提,是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保障,税收公平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采用的是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之前跨境进口电商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行邮税,4月8日起,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正式实施,行邮税也同步调整,和原来相比,跨境电商将按照货物征收关税,按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同时取消免征税额(原来有50元以下免征税额),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免税时代的终结。
虽然新政策使跨境电商企业与零售企业的竞争更为公平,但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只有充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思想,才能保障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才能起到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确保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
新税改对跨境电商取消了免税额,而一般贸易仍然享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各50元的免征税额,“新政”中设定的个人单次交易限额为2000元,与现行相关政策中“居民入境时可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价值限额为5000元,在离岛免税店购物限额为8000元”的标准相比,明显偏低,都需要进行调整。
而且对于同种商品或相同性质的进口商品依然存在三种征税模式,分别是个人物品(行邮税)、跨境电商(新税改)和一般贸易(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只有列入清单的商品能够按照跨境电商的税制进口,其他产品则要按照一般贸易或其他商品行邮的税制进口,不适用于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在海代、海淘、自营跨境电商的形式中存在逃税、逃检、逃避非关税壁垒、服务滞后、信用危机等问题,这种征税制度的差异很容易被“海淘、海代”所利用,会产生很多社会性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这会造成严重的税收不公平现象,使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内商品与国内商品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来源:解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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