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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华兴科技:关联企业被吸收合并,会计师出具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22 22:44
标题: 【新三板税讯】华兴科技:关联企业被吸收合并,会计师出具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

【新三板税讯】华兴科技:关联企业被吸收合并,会计师出具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亦作为免税处理


华兴科技(872512.OC)于2017年12月18日发布挂牌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5年吸收合并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持股的关联公司——湖一锅(合并并注销前全部股权由自然人持有),会计师出具了《企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认为“由于有限公司股东董华林与湖一锅股东肖菊姣系夫妻,董芳系董华林、肖菊姣之女,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故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相关的无形资产产权转移(经查,实为土地使用权转移)亦应适用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待遇。

1.会计师出具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认为合并业务中的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之营业税及附加税法、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享受免税政策。“根据湖北京山京源税务师事物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京源鉴证[2015]159 号《企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建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③本次合并业务中,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之营业税及附加税法、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享受免税政策。”

2.税局出局意见,认可产权转移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2015 年 12 月 3 日,京山县地税局税源管理一分局出具《企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调查报告》,认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变、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相关所得税事项有合并企业承继并按规定限额弥补亏损、产权转移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事项。”

大力税手分析:

1.完全由自然人持股的企业被吸收合并,我们认为并不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且自然人应就重组所得申报个税。由于我国是法人税制,完全由自然人持股的企业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条件,并不能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披露,湖一锅股东为王磊、董芳、肖菊姣三人,均为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经查阅《华兴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2017-12-18】,“公司的无形资产为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权,土地系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出让取得,土地证编号为京国用(2015)第 3845 号,不动产权证编号为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6448 号,其中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6448 号的不动产由于地面建筑物已转为经营性出租使用,于 2016年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三年一期报表中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1960780.93元,系吸收合并取得,与2015年合并湖一锅的无形资产价值和合并形成的事项完全吻合。

前述会计师出局意见,将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转移亦作为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处理。我们认为该免税处理存在瑕疵,暂未找到相关政策支持。





资料来源:《华兴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2017-12-18】

《华兴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2017-12-18】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7/2017-12-18/1513590317_236093.pdf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 年 9 月 14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合并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承担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债务,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原股东成为有限公司新股东,变更公司住所为京山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 9 号,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与湖北华兴锅炉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原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湖北华兴锅炉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的股东成为湖北华兴锅炉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新股东。本次合并过程中,肖菊姣决定将持有的股权 90 万元无对价转让给其女董芳。京山县地税局八里途分局出具《关于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母女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转让双方已经缴纳印花税。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1,600 万元,其中董华林出资 495 万元,汪喻珍出资 405 万元,王磊出资 315 万元,肖菊姣出资 225 万元,董芳出资 160 万元。同日,有限公司与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签署了《公司合并协议》。

本次收购的原因及必要性为:1、该次收购响应了政府指示精神,有利于打造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引进生产技术和装备、研发智能仪表及智能吹灰器等系列产品、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为企业今后发展壮大夯实基础。2、合并前,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且属于同一控制,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规范同业竞争,有利于企业发展。

合并前,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号:42082100014925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磊;住所:京山县永兴镇屈场村(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10 年 05 月 11 日。

合并时点湖一锅股权结构为:


湖北湖一锅石化仪表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05 月 11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200 万元,以货币出资。股东为王磊、董芳、肖菊姣,分别实缴出资 90 万元,20 万元,90 万元。湖一锅设立时由湖北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鄂金验字[2010]第 4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5 月 10 日止,湖一锅已收到全体股东之货币出资合计 200 万元。2013 年 2 月 21 日,湖一锅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湖北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3 年1 月 30 日对该次增资出具了鄂金验字[2013]第 12 号《验资报告》。

合并前,湖一锅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为5,653,138.94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合并前湖一锅已停止开展生产业务,仅保留为有限公司询价、比价及供应链协调的部分职能。合并后,湖一锅注销,其保有业务均由有限公司继续进行,在职员工有意在有限公司继续任职的,均由有限公司接收。

由于有限公司股东董华林与湖一锅股东肖菊姣系夫妻,董芳系董华林、肖菊姣之女,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因此并入的湖一锅相关资产不改变计价基础,按其原账面价值入账。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审计,湖一锅截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净资产金额为 5,653,138.94 元,上述净资产金额与有限公司增加的股本 7,000,000.00 元之间的差额-1,346,861.06 元计入有限公司 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为 0,不足冲减)。经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湖一锅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 700.48 万元。

2015 年 9 月 16 日,有限公司在荆门日报第 9028 期上刊登了公司合并公告。

2015 年 9 月 24 日,京山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出具说明,认定湖一锅无欠税现象。

2015 年 9 月 25 日,京山县地税局税源管理二分局出具说明,认定湖一锅无欠税现象。

2015 年 9 月 25 日,湖一锅取得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同日有限公司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本次合并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进行公告,未满 45 日即进行了工商变更,存在程序瑕疵。但:①自公司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布合并公告至今,未发生任何诉讼纠纷;②公司取得了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③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本次合并产生任何纠纷均由股东个人全额承担损失,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湖北京山京源税务师事物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京源鉴证[2015]159 号《企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建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该报告同时认为:①湖一锅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 900,886.18 元,可由有限公司在法定剩余弥补期限内承继,每年弥补的限额不超过 245,510.24 元;②本次合并业务中,相关动产转移不征收增值税;③本次合并业务中,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之营业税及附加税法、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享受免税政策。

2015 年 12 月 3 日,京山县地税局税源管理一分局出具《企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调查报告》,认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变、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相关所得税事项有合并企业承继并按规定限额弥补亏损、产权转移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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