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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拍卖物品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12-24 00:02
标题: 个人拍卖物品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个人拍卖物品的增值税征免问题


对于拍卖物品的增值税处理,有其特殊的简易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注: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6月27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修订本法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审批事项已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已取消!


但是,如果涉及到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则是免税的,这儿的个人仅指自然人,至于什么是使用过的,工艺品收藏品也可以认为是使用过的。此时就可以按免税进行处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140号)规定: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总局电话答复意见,拍卖行接受个人委托拍卖物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个人”委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古玩字画、旧珠宝玉石),不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委托拍卖的,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拍卖过程中的结算款项问题,我们就需要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441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可能有的地方存在认为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时,拍卖行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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