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二、对实名办税实行信用管理。除以下情形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办理实名认证: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认证。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