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
一 般 纳 税 人 | 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 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
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1%)× 11%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 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
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3%)× 3%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征税的开票问题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江西国税 |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 2017.8.31 十一、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江西国税继之前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差额计税不需差额开具发票的意见之后的再次坚持,这个小编是真的支持一下法定原则的判断。 |
安徽国税 | 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2017.12.27 四、其他行业及问题 (一)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200万元。请问:购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投资,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征税,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支持这个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理解,目前江西国税也有此理解。问题中的只能登记200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的,差额开具发票的结果只是税额与销售额的转化而已。 |
扬州国税 | 营改增中的差额征税 2016.11.22 四、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将全部取得的收入,和扣除额(差额)填入后开具的一张专用发票,税率栏为*,税额为差额扣除后的实缴税金。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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