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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提成费,当年未计提也未发放,若该企业在2018年5月31号之前...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1 17:58
标题: 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提成费,当年未计提也未发放,若该企业在2018年5月31号之前...
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提成费,当年未计提也未发放,若该企业在2018年5月31号之前发放该笔业务提成费,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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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提成费,当年未计提也未发放,若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提成费确实属于2017年度的工薪薪金,并且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在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可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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