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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菁优教育:曾补缴兼职教师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及滞纳金39.78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0 21:39
标题: 【新三板税讯】菁优教育:曾补缴兼职教师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及滞纳金39.78万元
【新三板税讯】菁优教育:曾补缴兼职教师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及滞纳金39.78万元
菁优教育(835922.OC)曾于2016年11月22日提交挂牌三板反馈意见回复,披露2015年7月补缴兼职教师“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及滞纳金39.78万元的情况。“公司在支付兼职老师劳务费时,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进场后,对公司的该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纠正,……公司与兼职老师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未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约定,但实际操作中公司支付给老师的费用中已扣除老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2 日补缴了上述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6-11-22】详细披露如下:
(4)请公司结合发票开具与取得情况说明公司相关流转税及所得税的计提与缴纳情况。
① 企业所得税
公司自 2009 年成立至 2012 年共亏损 1,774,199.48 元。2013 年及 2014 年聘请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税务审计,出具了报备号码分别为 240422014011091、240422015011560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4,685.67 元和 161,212.7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公司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尚有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 408,301.02 元,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个人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在支付兼职老师劳务费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介机构进场后对该行为进行了规范,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进行了补充申报,个人所得税金额及产生的滞纳金明细如下表:
公司与兼职老师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未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约定,但实际操作中公司支付给老师的费用中已扣除老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2 日补缴了上述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未来,公司将按严格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③ 增值税
公司在完全满足部分个人客户开票需求的同时,对未开票收入均已作为无票收入进行了申报缴税。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
②税收缴纳情况检查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相关资料表明公司在完全满足部分个人客户开票需求的同时,对未开票收入均已作为无票收入进行了申报缴税。
主办券商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完税证明,未见异常。经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到公司在支付兼职老师劳务费时,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进场后,对公司的该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纠正,公司已于 2015 年7 月进行了补充申报,并于 2015 年 7 月 12 日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同时,公司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法》的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2015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深国税证(2015)第 13437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0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同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深地税南违证[2015]10001500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0 日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记录。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税收缴纳虽然存在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同时,在中介机构的督导下,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已严格按照税收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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