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纳社保的个税扣除问题 | |
各地税局 | 地区口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
广州地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北京设立的部门可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银行账户,北京员工工资通过北京账户支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
海南地税 | 海南地税纳税咨询库 2015.6.26 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member/guestbook_detail.jspx?id=71961 母公司人员在控股子公司任职薪酬社保公积金所得税扣除 2015-06-26 内容:母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母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任职,工资薪金在控股子公司发放并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则由母公司以控股子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代缴后再由子公司付给母公司,母公司开收款收据并附上代缴社保公积金凭证复印件给控股子公司入账。请问:1.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由母公司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能否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母公司名义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在子公司计算个税时扣除有无问题?允许或不允许的政策依据?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若能提供资料证明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母公司名义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母公司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员工任职当地标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2015-06-26 |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
各地税务机关 | 地区口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 监 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标注:这儿的文件支持的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没有规定支持政策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这与补充医疗保险还是不同的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 | 如下问题摘自国税总局原来的咨询问题,因国税官网改版,相应的信息不再显示,仅供参照。 问题一: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全体员工是关键,但并不要求所有员工一个条件,也没有限制说因为刚入职未办就不是全体员工。 问题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供参照个税的政策,当下多认为是个人所得需要计个人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能否选择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因此,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可以自行选择在当月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且不得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件的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
北京国税 | 如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的并不是商业保险的形式,而是企业自管的形式,即: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对外支付而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从税前扣除。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例如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注:未对外支付而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 |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个人所得税2017年1-7月每日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2017.6.20 2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如何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017年06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
河北国税 | 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3.30 (发布时间:2016-03-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河南国税 | 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2011.8.10 (发布日期:2011-08-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深圳国税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 2016.3.2 (发布日期:2016-03-02)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江西国税 |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1.2.10 (发布日期:2011-02-10)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查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浙江国税 |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
东莞国税 | 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4月 2014.5.5(发布日期:2014-05-05) 13.问: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方式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才算是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比如说上交到什么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上述两个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如何计算扣除的?上述两个保险金的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证明材料?上述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目前来说,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年金,企业可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04]20号)。符合该办法的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不予认可,是不是有些超出认定范围了。 (3)、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若企业只是部分员工参加补充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应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注:这个意见有点怪,放弃了全体的前提扣除条件,基数可以调整。同时还要求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有这个规定没?地方性的? (4)、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不需办理备案,但应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辽宁地税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十七)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有的企业认为我们能不能作为福利费呢?这还是要穿透的,福利费的外衣盖不住不得扣除的面目。 |
苏州国税 | 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账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注:苏州国税重新解读了“支付”,从小账管理的角度,小编认为这已经转给员工使用的额度了,再考虑人家是不是真花了,就没有太多必要了。 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园区国税特服号2014年12月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学习理解]
一、基本理解
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
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
二、事例应用
(1) 适用人员的范围
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
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
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
(2) 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
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
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
(3) 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
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
(4) 对于支付的理解
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
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
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
(5) 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
(6)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
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体检费用是否计入个人所得 | |
各地税局 | 地区口径 |
合肥地税 | 【合肥地税】体检费是否需缴纳个税 资料来源:合肥地税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3-24 12:10 http://www.ahhf-l-tax.gov.cn/hefei/nszx/sszx/1490302053137997.htm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中国税务报 | 【中国税务报】员工体检费是否缴税 (作者单位:新疆北屯地税局)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7187 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的体检费支出,比如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体检费,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人人都有的、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体检的性质来确定。 |
外部人员提供独立劳务——有关劳务费发票的开具和税收凭证问题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江西国税 | 营改增问题解答(九)2016.8.22 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主要从事招标代理、融资租赁、工程咨询、造价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小、人数多,无法签订服务合同,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我公司可否参照原地税做法到国税汇总代开发票?
答:鉴于专家评审费的金额小,人数多的特点,在总局明确之前,暂允许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月汇总专家评审费并填写汇总清单(专家费报销单),清单上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评审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并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授权书后,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及资费标准报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案。对评审专家月评审费在3万元以下(不含税)的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标注:特殊允许的案例,我们发现,在营业税时,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江西国税也是暂允许其继续汇总代开,但我们发现,这儿并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普通发票。因为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特别规定的适用情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类)2016.11.7 促销员的劳务报酬,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由企业凭工资发放表统一到国税代开发票?不同的促销员能否开在一张发票上?
答:由促销员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福建国税 |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8.5)2016.8.11
我公司临时聘请在校学生从事销售业务,劳务费发票可以由我公司汇总代开吗?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你公司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对按规定已经征税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我公司邀请部分专家进行培训授课,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够由我公司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答:不属于个人代理人,不能汇总代开发票。 |
天津国税 | 营改增的这些问题你明白了吗?7月15日 2016.7.15 集中聘用大量临时工,代开发票费时费力,有没有简便的方法?
保险公司、学校等临时聘用大量营销员、外聘教师等劳务人员,在支付劳务费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业务数量较大。我市税务部门准许对上述情况实行合并收入代开发票和委托办理代开票,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防范代开发票风险。此前需要一次性代开数十份发票的业务,现在只需开具一张即可完成,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 |
海南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2016.8.17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等,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因此,证券公司在申请代开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票时应提供上述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证原件。
标注:按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应该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上述证券公司是付款方,不能申请代开发票。应该由讲课的专家等申请代开发票给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公司去申请开票。当然,收款方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相关税收文件并没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不宜扩大化的认为都是可以接受服务方汇总向税务机关代开提供服务者的发票。 |
广东国税 | 专家劳务费涉及的发票开具及税收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中心 (摘自网络)2017.12.18
问:公司根据合同需要外聘专家并一次性支付给专家的个人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个税),我司可否列表支出专家劳务报酬?还是需要发票入账?如需发票,如何开具?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扣除。
三、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根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此外,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自然人)提供劳务达到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收系列漫画:NO.6 聊聊发票那点事之——劳务费是否可以列表发放?
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公司雇专业人员做维护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
地方 | 员工抽奖按什么算个税 |
佛山地税 | 按工资薪金计算员工抽奖的个人所得税 |
南京地税 | |
怀化地税 | |
泰州地税 | |
天台地税 | 按偶然所得计算员工抽奖的个人所得税 |
青岛地税 | |
浙江绍兴 |
级数 |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事项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场地费用(承办会议方式) | 通常取得会务费发票,可以直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 取得会务费发票,认为可以抵扣,除非你都不得抵扣事项。 |
场地租赁(不提供会务服务) | 取得经营租赁的发票,仍可以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 不动产租赁,可以全额抵扣 |
会务物料,第三方服务费用 | 会议费 | 会议费 |
餐费 | 小编认为按福利费比较顺一点,其中虽然也有外部人吃的邀请客户,但也并不需要分那么清(真要分也行,业务招待费) 竟然还有人认为不得税前扣除,认为是为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费用,小编认为绝不是简单粗暴的这样理解 | 餐饮服务,不得抵扣,但如湖北、安徽货劳认为可以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会议费,小编持保留态度,但也有认为紧密组合的可以放,看理解吧,兼营的事,单独的经济约定,分开。如果是第三方外包的单独开具发票的,只能不是抵扣 |
交通费用 | 会议费参照,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 会议费参照 |
住宿费用 | 参照会议费,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 会议费参照 |
演艺人员 | 会议费参照,注意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发票等 | 会议费参照 |
娱乐支出 | 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分单位与招待外单位的人 | 不得抵扣,开成会议费也可能有,但这跟配套离得更远了一些 |
礼品支出(购物卡) | 福利费或业务招待费 | 用于员工福利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赠送需要考虑视同销售,对于视同销售,也有认为不作抵扣,小编倾向于作视同销售,因为是无偿赠送了,并不是消费环节终止在企业了 购物卡没有增值税的事 |
事项 | 个税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现金 | 员工:工资薪金 外部:其他所得个税 | 无 | 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
实物 | 自产:公允价 外购:购入价 | 福利费不得抵扣或业务招待费:现场消费的不得抵扣,赠送的作视同销售(小编建议视同销售,语音中只提到了不得抵扣,未作延伸理解) | 视同销售:公允价值 |
服务 | 自产:公允价 外购:购入价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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