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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冠盛集团:增加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未及时缴印花税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5 00:03
标题: 【新三板税讯】冠盛集团:增加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未及时缴印花税被处罚
【新三板税讯】冠盛集团:增加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未及时缴印花税被处罚
冠盛集团(834175.OC)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因少申报缴纳2015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印花税,被稽查局按照征管法64条第二款处以1322.3元处罚。
大力税手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薄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南通地税】增加实收资本要及时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投资企业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对此,税务机关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2014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4999万元,应在2015年第一个季度内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企业并未缴纳,违反了税法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冠盛集团:关于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补发)》【2018.1.18】详细披露如如下(图片):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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