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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点评: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还需要补缴个税:4400000×20%=8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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