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房是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8 15:21
标题: 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房是什么?

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房是什么?


我为什么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障房?

那是因为又要分房了……别扯了……

95年48号文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哪些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但取得收入要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原文是这么说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在此基础上,全国多数地区都弄了一个不预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只是简单的说保障房或经济适用房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而且这种不预征的情况需要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什么是保障房或经济适用房呢?纳税人如何去登记或备案呢?

有些地区工作做的比较细致,他们是这么说的:

河南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

内蒙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云南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海南规定,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不含限价商品住房,详见:琼地税函〔2014〕589号)

黑龙江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改造安置住房。

吉林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上面这些地区对什么是保障房或经济适用房在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时做了定义和解释,但还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

一是到底符合这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清单没有规定。说人话就是:我不知道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办!

二是取得收入时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征管流程没有规定。说人话就是:到谁那里办,多久能办完,我不知道!


来源:公众号 TaxFighter 深都税免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