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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29 00:26
标题: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试行)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试行)
(本指引于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前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为上市公司解决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问题,在股权激励计划法律业务中能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需求诊断、企业尽职调查;
(2)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3)起草、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文书;
(4)出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的法律意见书;
(5)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落地实施辅导等。
第三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以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业务,请参照本指引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股权激励概述
第一节股权激励概念
第四条 【股权激励的概念】股权激励是指公司将本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性权益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授予激励对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促使激励对象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是公司对管理层和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
第五条 【股权激励的实质】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权激励的应用使公司原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实质就是由原雇佣关系变为了同是股东关系。经营者在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并达到行权要求实施行权后,就真正成了公司的股东,经营者具备了一定的所有者角色,拥有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股权激励的特征】股权激励有两个特征:
(一)以股权为载体,激励对象通过获得附着在股权上的权益获得激励,表现为:通过获得股票,从而获得公司控制权、投票权等管理权益,或通过约定的股权权益,实现直接货币性收入等经济权益;
(二)以契约为形式,股权激励需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公司和激励对象协商、制定契约并执行,契约结构是其重要内容,股权激励契约包含了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时间、激励额度、激励标的价格等一系列要素。
第七条 【股权激励的作用】作为对企业员工的中长期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实施后一般会产生如下作用:
(一)建立企业所有者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实施股权激励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股权这个纽带将被激励对象和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紧紧的绑在了一起,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二)产生激励作用。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者惩罚,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约束管理者短视行为。实施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会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此外,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而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稳定员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能够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利润,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收益,使其不能轻言“去留”;一般情况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会为后续新进人才预留权益,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吸引人才有着巨大的作用。
(五)完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的问题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取向不一致或信息不对称,一旦产生经营层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那么会给股东和企业带来实质损害;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因为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如果并不能吸纳优秀的专业人士,则不能形成良好的决策。股权激励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治理结构中的以上两个问题,部分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目的意在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二节股权激励模式
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模式】在股权激励实践中,随着企业管理的不断创新,股权激励的种类模式也在不断创新,目前股权激励常用的五种模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
第九条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条件作出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9.1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具体又分为折扣购股型和业绩奖励型。
9.1.1【折扣购股型】是指采用定向增发的形式,根据公司期初确定的业绩目标,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需支付现金购股。
9.1.2【业绩奖励型】是指当激励对象满足规定的激励条件时,上市公司从净利润或净利润超额部分中按比例提取激励基金,设立激励基金专门账户,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将该股票按分配办法授予激励对象。该种激励模式下,公司支付现金需从税后利润中列出。
9.2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更适合成熟期的企业,成熟期的企业股价的上涨空间有限,但限制性股票规避了股票大幅波动使经理人“白干”的风险,因此是目前上市公司使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第十条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体现在行权时的差价上。
10.1股票期权模式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比较适合处于成长期或者扩张期,初始财务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人力资本依附性较强的企业,如高科技、网络、医药、投融资等风险较高或竞争性较强的行业。
第十一条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一种典型的股权激励模式,它是指公司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模式下,股权转移由激励对象是否达到了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
11.1业绩股票只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不要求股价的上涨;并且业绩股票对现金的成本压力较大,因此比较适合业绩稳定、需要进一步提升业绩、现金流量充足的企业。
第十二条 【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12.1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公司,一般与其他激励模式结合使用。当企业不希望所有权过于分散时,可以采用此种激励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13.1股票增值权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得股票数量有限,实施实际股权激励会造成较大股权稀释的企业。由于其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支付压力,因此需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或发展稳定。
第三章股权激励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信息收集分析】对公司信息不了解,往往会导致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公平,或者可执行性不强,或者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因此,为了给公司设计一个合适的、能达到激励效果的方案以及出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意见书,在方案设计之前由专业律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十分必要。律师在前期尽职调查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收集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股权结构、人员构成、治理结构、行业特征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察有无重大障碍影响股权激励操作的正常进行。
(二)综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应激励的法律依据。
(三)就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是否违背我国股权变更、国有股减持的政策法规,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激励方案有无倾向性态度。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内容】律师对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
(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股权结构;
(4)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组织机构;
(5)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6)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全体人员构成情况及现有的薪酬政策、激励策略和薪酬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职务、薪金、福利;其他人员的职务、薪金、福利等;
(8)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现有的激励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9)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争限制协议等;
(10)启动股权激励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央及地方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等;
(1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范围、对象、基本情况、拟实现目标及初步思路;
(1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针对性要求,例如操作模式、实施期间、股权归属方式、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计划的终止条件等;
(1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认为股权激励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可能的障碍;
(14)制作激励方案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第一节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第十六条 【选择激励对象】律师在为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第十七条 【法律强制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2)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3)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第十八条 【法律强制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六)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十九条 【激励效果】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时,如果对象范围过于宽泛,则会使股权激励成为一种变相福利,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如果激励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容易造成公司内部贫富差距悬殊,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第二十条 【企业发展阶段】初创期企业激励对象应以技术人员为导向;发展期企业股权激励须管理层、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三方面并重;成熟期企业股权激励应加大对企业管理层激励的力度;衰退期企业股权激励应落实在关系到企业再造的关键人员身上。
第二节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第二十一条 【激励模式选择】目前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以及多种激励模式并举的复合型模式。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一般需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财务状况、奖惩力度、公众形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模式有两种:股票期权模式和限制性股票模式,其他模式参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务状况】对于有资金压力的上市公司,不宜采用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需每年提取奖励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用于奖励给激励对象,需要上市公司有相当的现金储备与未来可预期的充足的现金流。
23.1采用公司定向增发取得激励标的的股票期权模式和折扣购股型股票期权模式则会由于激励对象需要支付一定现金购买股票因而会带来上市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对公司的实际现金流量基本没有影响。
第二十四条 【奖惩力度】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尤其是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很大一部分的考虑是奖励上市公司的创业元老。在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适合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因为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初,激励对象不需要任何现金支出;
24.1如果需要激励对象与企业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可以采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如果解锁期内股票价格低于激励对象以折扣价购买的股票价格,那么就会给激励对象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众形象】在上市公司已经有负面新闻的情况下,一定要慎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因为投资者会认为这是一种利益输送。这时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期权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的收入与广大投资者一样来自于未来股价与现在股价之间的差价,不会进一步影响公司形象。
第三节确定股权激励额度
第二十六条 【确定股权激励总额度】律师在为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需要考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是其整体薪酬的一部分,在设计股权激励力度时需考虑企业现有的薪酬及福利水平。一般而言,对于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都比较好的成熟期企业,股权激励数量不会太大;对于初创期或快速成长期的企业,授予的股权激励数量就要多一些。
第二十九条 【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对于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设计激励额度时要注意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同时还要为企业未来的资本战略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等预留空间。
第三十条 【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同等比例的股权,规模大、净资产高的企业肯定比规模小、净资产低的企业收益高,因此企业确定股权激励的总量要根据企业自身规模和净资产状况确定合理比例的额度,既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过度激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设计的业绩目标情况】激励额度应与行权条件设置的业绩目标成正比,因为更高的业绩目标需要激励对象付出更多的努力。
第三十二条 【确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律师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三十四条 【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计划的公平公正除了体现在公平公正选拔纳入股权激励的员工人选外,还体现在激励对象之间对股权激励总额度的具体份额的分配上。各激励对象具体可获得的激励额度,应该按照其对公司的贡献和重要性上来确定,要体现出一定的区别。
第三十五条 【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一般而言,激励对象所领取的薪酬能够体现出其在公司内部的重要性,因此,激励对象所获的个人额度一般应与其之前的薪酬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要使股权激励达到激励效果,应使人才得到的收益达到或超过其期望值。这一因素非常重要,为了留住和激励人才,公司提供的长期的激励性报酬必须是有市场竞争力的,所以一定要参考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授予数量。
第四节确定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股权激励价格】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三十九条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五节确定股权激励标的及购股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激励标的来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方式主要有定向增发、回购股票、股东转让、留存股票四种。
41.1【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股票额度,以满足激励对象将来行权的需要。具体操作可以不通过发审委的审批,直接向证监会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及时公告。
41.2【回购股票】回购股票是指公司直接从股票二级市场回购股权激励所需数量的股份,将回购的股票放入库存股票账户,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需要,库存股票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再次出售转让给激励对象。
41.2.1《
公司法》规定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1.2.2这种时间限制使得上市公司不能按照其实际需求来灵活安排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了规避上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其他方名义如委托信托公司、股票经纪公司等代为回购股票。
41.3【股东转让】股东转让往往在大股东控股的企业中更常见,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大股东会向激励对象让渡股权性利益。大股东转让是以大股东为主体来实施其承诺的激励,这对激励对象就存在风险问题——股票来源的持续性没有保障。
41.4【留存股票】留存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初,就预先保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未来多种需要,这部分股票即形成留存股票,可以作为将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股票的主要来源。它是企业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
41.4.1《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第四十二条 【购股资金来源】有些激励模式并没有购股资金筹集问题,如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有些激励模式可以用获得的收入来购买一部分股份,如业绩股票;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期股等模式就会涉及到激励对象的购买资金问题。一般而言,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购股资金来源方式有自筹资金、工资或奖金扣除、激励基金、行权方式、信托方式。
42.1【自筹资金】为了体现股权激励中“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和“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在购股资金的来源中最好要有自筹部分。如果激励对象支付能力有限,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42.2【工资或奖金扣除】从激励对象的工资或者奖金中扣除。在很多情况下,激励对象不愿掏腰包购股,公司可以考虑从其工资或者奖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购买股权激励标的资金,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征得激励对象的同意。
42.3【激励基金】公司在等待期过程中,设置业绩指标,提取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用以股权激励的行权。激励基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换言之,就是股东同意与激励对象进行“利润分享”,这种方式会增加公司现金流的压力。
42.4【行权方式】利用行权方式的变化也可以解决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问题。即可以在方案设计中,将现金行权改为非现金行权或部分现金行权的方式。激励对象行权时,由指定的券商出售部分股票获得收益来支付行权所需的部分费用,不足部分由激励对象自行补足。
42.5【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机构解决激励对象购股资金问题的方案有以下3种:
(1)激励对象与信托公司签订贷款融资协议,由信托垫资行权,获得的奖励股票抵押给信托,用分红偿还本息,偿还完毕后信托将股票过户给激励对象。
(2)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与激励对象签订贷款融资协议,将资金贷给激励对象用于行权。当激励对象偿还本息后,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报酬后,信托机构将资金返还给公司。
(3)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并指定该资金专门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公司是委托人,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共同收益人。在激励对象等待期内,信托机构是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利益。等待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行权,信托机构将股票过户给激励对象;如没达到行权条件,信托机构出售股票,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报酬后将资金返还给公司。
第六节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
第四十三条 【激励计划时间安排】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由不同的时间点组成的长期的员工激励制度,要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达到很好的效果,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时间点必须要经过巧妙的设计,既要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努力能够得到激励的回报。一般而言,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其、授予日、授权日、等待期、解锁期、行权日、禁售期等。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45.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年。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通常设置在3~8年。
45.2【企业战略的阶段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与企业阶段性项目或者阶段性目标完成所需要的时间相一致。如果股权激励的期限短于企业阶段性战略目标计划的期限,那么企业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阶段性战略目标的情况下进行激励对象的行权,这会不利于战略性目标的实现。
45.3【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不超过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仍处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46.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47.1股权激励的等待期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一次性等待期满后,可以行使全部权利,那么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这种等待期的激励效果比较显著,适合特别希望在既定时间内改善业绩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分批行权、分次获得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那么就是分次等待期限。由于分次等待期限设置能长期绑定激励对象且能有效避免激励对象的短期获利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分次等待期限合分次行权的数量可以是不均衡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
(3)业绩等待期
业绩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只有在有效期内完成了特定的业绩目标,才可以行权。即依据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的收入、利润指标等是否实现来确定等待期是否期满。在此种情况下等待期的长短是不确定的。这种等待期设计一般是在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遇到困难时使用。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规定】《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激励等待期有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二)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三)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第四十九条 【行权期】行权日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开始行权的期间,上市公司的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第五十条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第七节制定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第五十一条 【股权激励约束条件】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授予条件是指激励对象获授激励标的时必须达到获满足的条件;行权条件是指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激励标的行权时需要达到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51.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授予条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丧失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授予方式】股权的授予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一次性授予,公司一次性授予员工股权,可以在员工被聘用之日授予,以吸引人才加入本企业;可以在员工持续任职一段时间后授予,如3~5年,以此提高员工离职成本,有效保留人才;也可以在其他特定日授予。一次性授予的方式相对于分期授予易于操作和管理,但对于人才的绑定作用弱于分期授予方式。
(二)分期授予,公司分期授予员工股权,可以按时间条件分批次授予,如每两年对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股权,8年内全部授予完毕;也可以按阶段性业绩目标条件分批次授予,每达到一阶段目标则授予一次,直至全部份额授予完毕。分期授予股权,管理起来比较烦琐,但能有地长期绑定人才。
第五十五条 【行权条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55.1【公司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55.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第五十六条 【激励对象达不到行权条件的处理】一般而言,若激励对象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权激励标的不得行权,该部分股权激励标的由公司注销或者按照原授予的价格予以回购。
第八节制定股权激励调整机制
第五十七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公司若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已授出的股权激励标的不作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发生职务的变更、离职、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等变化,激励计划要做出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若公司主体资格或激励对象的资格出现法律规定的受限情形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终止。
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中需要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第六十一条 【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除对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发表法律意见外,还需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七种情形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合法、合规出具专业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出具法律意见;
(四)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五)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就该调整合法、合规出具专业意见;
(六)股权激励方案发生变更的,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七)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十二条 专业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非经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同意,不得将法律意见书用于股权激励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六十三条 专业律师对股权激励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和冲突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第六十四条 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如虽已勤勉尽责但仍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或者已经明确向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表示不同观点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专业律师不得在未经尽职调查和核实、查证股权激励方案内容的情况下,仅针对股权激励方案的书面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十六条 【股权激励文件提交与审核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文件的提交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六)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七)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八)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六十七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授予与行权程序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二)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标的并签署《股权激励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对象承诺书》,确认《激励对象的具体考核责任》,明确欲实现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公司达到的业绩条件,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制度;
(五)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的等待期内为公司努力工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遵守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制度,以便符合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等待行权;
(六)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满,如果达到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约定的行权条件,并且激励对象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则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行权。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日或者行权窗口期内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
(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后,向股票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九)经股票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结算后披露行权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为了向本市律师提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基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而成,供律师在从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附件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法律、法规参考、使用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四)《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五)《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六)《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附件二:常用文件范本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二)本计划由××股份董事会拟定,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制订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四)制订本计划的目的:
1.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2.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3.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4.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5.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的确定以《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重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全职在公司工作。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必须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预留关键职位,具体包括(如表1所示):
表1 激励对象登记表
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股份授子激励对象××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般××股份股票的权利。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万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万股;标的股票占当前××股份股票总额的比例为[]%。本抛励计划获批准后即授手给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总数为××万份,其中××万份授予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授予部分占股票期权总数的[]%。
(二)期权总数××万份中, ××万份为预留授予给未来招聘的上述职位,预留部分占本次期权计划总数的[]%(注意不能超过20%)。上述预留职位公司将在2年内都聘,董事会将在该等新人才就职后,按照本激励计划将预留给该职位的股票期权授予该等新人才,但授予后需经监事会核实名单,并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新人才的资格和获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表
第五章 股票增值权的数量、分配、授权和执行
(一)计划授予关键职位、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万份股票增值权,占股票期权总数的[]%。在授权日后3年内每12个月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如执行日前30个交易日××股份平均收盘价(执行价)高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基准价).即××元每股,每份股票增值权可获得每股价差收益,来源为公司未分配利润。
(二)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拆细或缩股等发生股票价格除权等变动,股票增值权基准价应同时做相同调整。
(三)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授权日的确定原则与下文中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增值权分配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增值权分配情况表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时间。
激励对象依照激励计划全部行权、书面表示放弃、被终止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或激励计划出现终止事由,则对应范围的已行权、已放弃、已终止的全部股票期权均不再属于公司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职位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目还需在预留职位的人员就职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授权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每年可行权数量为其所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三分之一,前一年未行权额度累加记入下一年可行权额度,可行权日为××股份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股份的股票的规定: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股票,应当符合属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届时《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禁售期的规定;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元。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股票收盘价[]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歌交易日内的××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元。
第八章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获授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条件
1.××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激励对象执行股票增值权必须满足下列第5项和第6项的条件:
1.××股份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第一个行权年之前一年××股份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第二个行权年之前二年××股份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第三个行权年之前三年××股份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3.以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时××股份总股本[]股为期权有效期内计算每股收益增长率的基准股本,第一个行权年之前一年××股份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2[]%,第二个行权年之前二年××股份每股收益平均增长率不低于[]%,第三个行权年之前三年××股份每级收益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4.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5.××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权安排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之后五年内行权完毕,在五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股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
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Q=Q0÷n
其中
O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为缩股比例(即1××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股份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P=P0÷n
3.派息P=P0-V
其中
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股份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若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晋升,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需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不作变更,并由董事会根据激对象所晋升的职务等级重新核定期权总数,增加部分的期权由预留股权补足。
2.激励对象发生降职,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重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不作变更,并由董事会根据激励对象所调整的职务等级重新核定期权总数,未行权部分减少的期权转为公司预留股权。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重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股票增值权和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聊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股票增值权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股票增值权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面离职的,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失效。退休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其股票增值权失效。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但股票增值权取消。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股票增值权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由于上述被取消或失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及预留职岗位的获授股票期权,授权董事会可将该等股票期权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适合对象。但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监事,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授权该等名单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实,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四)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和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和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股权进行管理:薪酬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派独立的外部专家和公司内部薪酬专员组成。薪酬委员会主任由公司重事长担任。
(二)薪酬委员会职能如下:
1.负责股票认股权的管理(包括发放认股权证、登记名册、净资产记账、行权登记、红利分配等);
2.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报告股票认股权的执行情况;
3.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下根据认股权管理规则有权变更股票认股权计划,甚至中止该计划。
(三)股权代持机构: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决议,委托××证券进行股权行权操作。
(二)股权激励协议书(范本)
X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权/股票期权授予、持有、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锁定、解锁安排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激励协议的解释权
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甲方。
第二条乙方的任职资格
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任职,是甲方聘用的员工,现担任一职,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第三条股权/股票来源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第四条股权/股票授予价格及付款安排
甲方授予乙方的股票价格为元/股,甲方购股资金需自筹解决。
第五条限制性股权、股票锁定期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乙方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个月,个月、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算。在锁定期内,乙方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在解锁日,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锁事宜,如未满足解锁条件,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甲方回购注销(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 、%的比例解锁。
第六条股权、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者限制性股权、股票解锁条件
乙方在任职期间,****年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
乙方在任职期间,个人每年的绩效考核结果按《考核管理办法》必须达到及以上(优秀/良好/中等/不合格)。
第七条股权激励协议的约束机制
乙方在任职期间内存在无故辞职,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消极怠工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因严重过错被甲方辞退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股权激励资格,以授予股权时的价格将乙方所获授的股权回购注销或者转让给。
第八条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第九条纠纷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签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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