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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2-5 09:13
标题: 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

公司发生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时按照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上述的情况,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可以把它看做是一项当期的永久性差异,从另外一方面看,如果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那意味着未来可以抵减税的情况,但是加计扣除在当期汇算清缴时就已经完成,不存在未来递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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