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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息披露指引出台 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完成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7 09:21
标题: 信息披露指引出台 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完成
信息披露指引出台 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完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行业发展方向,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随后,银监会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信息披露指引》及《说明》主要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为参与网贷业务活动的各当事方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标准和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信息披露指引》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根据《办法》的规定,网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借贷双方进行理性决策、公众合法监督、监管部门动态监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行为的定义,对披露渠道做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有效降低因信息不对称给网贷业务活动参与方造成的风险。
二是《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在网贷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信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基于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对象。同时考虑到披露内容的重要性、变化频率、披露主体等的不同,《信息披露指引》根据披露内容的特性设定了不同披露的时间、频次,便于披露主体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披露对象及时了解、掌握披露信息。
三是《信息披露指引》配套了《说明》,重点对披露的口径、披露标准予以规范。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网贷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均提出建议应当对披露信息的涵义、范围、统计口径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信息披露指引》特别配套了《说明》一同印发,《说明》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进行解释,与《信息披露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对信息披露统计口径的标准化,有利于避免信息披露过程中因披露主体的标准不一致,导致披露对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混淆、误解。
四是《信息披露指引》在明确披露内容的同时,强调了相关披露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鉴于网贷机构是网贷业务活动信息的提供机构,借款人是借款信息的来源,其均应当对网贷业务相关信息的真实客观、及时传递负责,因此为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档案留存、保密规定、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下一步对网贷行业的合规监管,《信息披露指引》预留了向监管报送的机制,具体报送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五是《信息披露指引》充分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渡期限。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整顿期,网贷机构对存量业务信息进行梳理公示需要一定时间,《信息披露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六个月的整改期,以便网贷机构满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并做好与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统一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充分保护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业机构控制风险稳健经营,引导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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