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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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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2-11 09:26
标题:
关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考虑
问题:
陈版您好:
以下所述为“
关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的相关考虑,烦请您指正不当之处:
例如:A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总价款2000万,现值为1700万。
个人观点:
初始确认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700,计税基础2000;
①长期应付款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非源自“初始确认豁免”;而是因长期应付款初始确认时不存在税会差异。
理由: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300=1700;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700-0=1700;
故不存在税会差异,从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对“预期转回的未来期间”中“转回”二字的理解;
个人理解:转回指税会差异的消除,比如初始确认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700,计税基础1700,虽因会计及税法折旧政策等的不同导致各期末存在税会差异,但提足折旧后会计折旧金额与税前扣除金额是一致的,此时就是转回;
对于融资购入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也无法转回税会之间的差异(类似于内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最终税前扣除金额多于会计摊销金额50%,该差异无法转回),故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亦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chenyiwei:
在会计上,初始确认时长期应付款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均为1700;而同一时点上两者的计税基础均为2000(固定资产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为2000).确实是基于“初始确认豁免”而导致对已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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