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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及关联方抵消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2-14 00:12
标题: 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及关联方抵消问题


问题:

问1:关于关联方认定,A公司/B公司为C公司子公司,则A公司与B公司的联营企业D(持股49%)是否为关联方(假如不存在其他控制情况)。小生理解不是关联方,A/B为受同一母公司C控制,则A/B互为关联方关系,D为B公司联营企业,D与B为关联方,因为B不能控制D,所以A与D不存在关联关系。及A公司报告不需要披露与D的交易及往来。

问2:关联方间的交易,A销售给B或A提供租赁给B,但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A收入系不含税的,B成本系含税金额,则双方在报告内披露关联交易时怎么披露呢?是否按照账面披露,有异议再进行解释?

问3:在问2的前提下,在母公司合并时,是否只抵消不含税的收入成本,在合并层面体现销项税额(已产生纳税义务),对应的未抵消的成本就当做是已实现的成本不进行抵消。

问4:是否有增值税税法纳税义务就对应要在会计账面体现应交税费?
背景:A公司在2016年开具2016年10月-2017年3月租赁费发票(此种情况存在虚开风险?),企业对应申报了2016年10月-2017年3月开票销项金额,账面同时反映了2016年10月-2017年3月销项金额。
小生认为企业账面确认收入应确认2016年度所属的收入,增值税部分因开具的发票,则对应确认到3月销项税额,挂对应的应收账款。对方收到了普票,因不可抵扣,也不对应做2017年1-3月对应的金额及税款。


chenyiwei:


问题1:因为A、B是C的子公司,因此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方面,应将A、B、C作为一个整体,任何一个主体只要与A、B、C中的一个存在关联方关系,则与A、B、C均构成关联方。因为D是B的联营企业,因此D同时也是A、C的关联方。
问题2、3:A按不含税金额披露租金收入,B按含税金额披露租金支出,差额予以合理解释。在C的合并报表中,无法抵销的差额(即A的销项税额在B不能获得抵扣的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问题4:按照税法规定,如在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提前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应提前。所以账面上应按开票金额全额反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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