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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打车在北京使用,开具发票是天津单位,是不是合规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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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7 17:30
标题:
滴滴出行打车在北京使用,开具发票是天津单位,是不是合规的票据
滴滴出行打车在北京使用,开具发票是天津单位,是不是合规的票据
话说形式上很美观,是增值税的电子普通发票,且我们也严格开具了纳税人识别号。日前,小编通过滴滴出行的专车、快车、豪华车的网端开具了金额1507.36元的普通发票,税率栏是3%,税额是43.90元。
关于这个简易计税,也是有依据的,是自营的旅客运输服务,于此也是不得抵扣的事项,这个也是网约车新规出来之后,所界定的一个网约车平台是自营运输的身份。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打车人是在北京使用车辆,但是发票是天津的运营机构开具的发票,是不是有问题呢?
这可能是企业担心的,也是税务机关操心的事项。不过这种事儿还真不是一个二个,比如我们从网城购物,开具的发票可能就是异地的,但是送货的人是在北京送的货,下单在哪儿,那就可以有点想法了。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下单之后,这个单是由天津或外地的公司接单并派单给北京的司机的,北京的司机接单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首先从纳税地点来看,财税【2016】36号并没有提到异地运输就必须异地计缴税款的要求,也不存在如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或转让的异地预缴的情形,从这一点来看,纳税地点在开具发票地,也是不存在问题的。对于销售货物稍有不同,因为货物本身的收款和开具发票都是机构地,不是异地的机构或仓库,不存在增值税的异地缴纳的风险。
对于开具发票呢,当下营改增的体系下,基本上完全套用了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的管理方式,不再为难企业让在异地代开发票的麻烦事儿。从这一点看,也找不出毛病来。
但是这样税法是通的,工商运营方面如何管理呢?
当下从事异地建筑服务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但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已作废的一个老意见是这样的:工商企字〔1996〕249号: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还有对于会计师审计,也多有异地从事审计业务的,这也并不属于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登记的事,这是去办理业务的过程。国法函[2004]293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从经营的角度,小编认为这里可能是存在异地经营工商注册的问题,虽然这些车到处跑没有地点,但是并不代表没有经营活动。对于销售商品,比如在北京租赁的仓库,其本身如果有送发货,也是相当于有经营活动的。于此,有了工商在关,税务跟进的纳税行为判断,或许会让这个问题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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