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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子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对公允价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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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3-3 09:57
标题:
子公司变更为合营公司对公允价值的调整
问题:
陈版好:
非常抱歉在元宵佳节打扰您,在实务操作遇到如下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还请给予指导和帮助。
A企业持有B子公司51%的股权,2017年转让10%的股权持股比例下降到41%不在控制B公司,但还具有重大影响,本期作为联营公司不再纳入A公司合并报表。丧失控制日经评估的B公司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5亿元,主要因为固定资产评估增加0.5亿元,无形资产-土地评估增加4亿元(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即该地域同类型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由于B公司购买土地较早所在地域地价大幅增长,造成评估增值)。
需要求助的问题:
1、 由于B公司为生产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管理层不打算将土地用于出售,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将很难实现。A公司合并层面,对B公司剩余股权按照公允重新计量时,是否可以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按照不含土地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对剩余股权进行重新计量?政策部分是否有相关依据?
2、假定B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相应的土地将随房产一并出售,并实现收益,是否不能将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祝:元宵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chenyiwei:
1、A公司合并层面,对B公司剩余股权按照公允重新计量时,仍应完整体现包括该土地在内的评估增值影响。
2、如果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则可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3-2-126(部分处置单一资产实体股权导致丧失对其控制权的处理)”所述原则处理。即,依据A公司所保留的是B公司所持有的开发项目资产上的间接权益(仍可对其持有的剩余份额直接行使所有权和处置权)还是一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股权,分别作出相应地处理。例如,如果B持有的地块是分期开发,A在完成一期地块的开发后,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二期地块的开发权转让给C,形式上采用转让51%股权的形式,而实际操作则是分别设立两个互相独立的项目部,A继续保持在一期项目中的完整权益,C享有在二期项目中的完整权益,则在这种情况下,A只能确认转让二期开发权的收益,而不能对继续持有的一期项目权益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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