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母公司原先就控制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仅仅改变了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没有改变控制的经济实质,不存在“从不控制到控制”的变化过程,所以会计上作为收回投资而不是企业合并处理。 2、同受一集团控制下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该两个企业之间原先不存在控制关系,因此合并方通过吸收合并取得了对被合并方业务的控制权,导致报告主体变化,作为企业合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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