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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元薪资背后的税收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8 10:52
标题: 一元薪资背后的税收思考


一元薪资背后的税收思考

作者:高金平



有的企业高管拿一元工资,这样就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创新需要人才,这类人才一般是高薪阶层、中产阶层,降低这一群体的税负,有利于聚集人才,有利于税基扩张,有利于营造创新环境。

——黄奇帆

近日,伴随着个税改革的热议,高管一元薪资问题再度引起关注。一元薪资,在中国已有一段时日,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三一重工集团梁稳根提出自己仅领取1元年薪;马云曾公开表示,自己自创立阿里巴巴,没有一个月拿过工资;刘强东于2015年宣布,未来十年年薪1元……

创始人在公司中不领取薪资,他们的住房如何解决,日常生活来源是什么?这其中有什么奥妙吗?

首先,创始人的收入来源可能有多种渠道,比如来源于家族财富,或个人的其他投资性收入。其次,作为投资人或高管,他们大多消费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比如汽车消费、交际应酬等,按照现行财税制度均可以作为公司支出,而不需要计入个人所得予以征税。个人与生产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毕竟金额有限,即使在公司报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需作为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不能解释1元薪资的真正目的。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万元的部分需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薪1200万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约521万元。如果不领取薪酬,将增加公司利润1200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增加公司净利润900万元(1200×75%),按50倍市盈率计算,增加公司市值4.5亿元,若个人持股50%,个人财富增加2.25亿元。不仅如此,按照现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年取得的股息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创始人不领取薪资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可以有效激励团队,表达与公司共进退的信念;可以吸引眼球,引起社会关注,扩大个人知名度的同时,还提升了宣传公司品牌。至此,我们就知道创始人为什么不领取薪酬了。


为什么1元薪资会引起公众的避税质疑?根源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税源监管。

目前,工资薪金税收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工资薪金税收的主要贡献者是年薪30-20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收入可以扣除的仅有3500元生计费与“五险一金”等基本费用,不能扣除必要的家庭开支,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平均适用税率在30%以上,这对一位肩负家庭、公司、社会重任的中产阶级而言,税负是极为沉重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最初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所得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45%。2007年、2011年两次修订将月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2000元、3500元,减税效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如今的物价水平相对于1993年早已今非昔比。


让人们不能理解的是,以薪酬为主要收入的群体税负如此之重,而对靠资本发家的中国富人却网开一面,个人转让股权及原始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资薪金与巨额财富的资本利得承担着截然相反的税负,其结果只能是加剧两极分化。有资料显示,中国80%的财富集中在0.4%的少数人手里,这样的购买力,岂能不产能过剩?

更让我们不解的是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为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众所周知,由于除息股价会下跌,股民根本享受不到优惠,真正能够获得实惠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投资人,而投资人的财富并非源于股息而源于股价。如果投资人要减持股票,绝不会因为股息免税而改变决定。这项政策只能使富人更富,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我国的建筑工人可就没那么幸运,他们微薄的薪水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而且在税务管理上可谓“疏而不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阅读着这份文件,我眼前浮现了这样的画面:城市中的一群人,他们为了养家糊口,远离妻儿,冒着严寒酷暑,有的肩扛钢筋,有的手提砖块,有的高空作业,有的在地下挖掘……是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建筑工人也要纳税,但联想到资本的税收优惠,真不知如何理解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与其他税种相比,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收入而极为敏感,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可见税负公平有多么重要!当然,这里的“均”,不是简单平均,而是各得其分,是在公正的分配制度下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


为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保证财政收入,当前,应通过加大资本税收,减少工薪阶层税收。笔者建议对资本税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税收应通过提高生计费扣除标准、降低边际税率等方式降低税负,并采取按人按月预扣预缴,年终以家庭为单位汇算清缴。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以代扣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与分析,加大对税务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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