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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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章职工薪酬》规定:(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标注:独立董事的津贴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角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宁波国税 |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54、独立董事、监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据? 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 |
浙江国税 |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
鞍山国税 | 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2013.2.1 (摘自网络) (三)关于独立董事、监事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不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费用支出,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天津国税 | 天津国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8.3.12 七、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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