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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3-22 21:47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瀚蓝环境:子公司因往期受环保处罚,被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财税[2013...

【上市公司税讯】瀚蓝环境:子公司因往期受环保处罚,被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财税[2013]23号追缴2012-2015年之间已退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1.15亿元


瀚蓝环境(600323.SH)于2018年3月21日发布2017年审计报告,披露下属3家环保子公司因2012-2014年间存在环保处罚,被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财税[2013]23号追缴2012-2015年之间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1.15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税务部门90,503,504.86元。

大力税手注:

财税[2013]23 号(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被2015年7月1日实施的财税〔2015〕78号替代)规定:二、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三、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财税〔2015〕78号(2015年7月1日实施)规定: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00323 瀚蓝环境 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3.21】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495584?announceTime=2018-03-21

——其他关联交易……

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企业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创冠环保(惠安)有限公司因2012年至2014年间存在环保处罚事项,2016年分别收到福建省税务部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上述公司缴纳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115,400,865.06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税务部门90,503,504.86元。根据公司与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十五条约定,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由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承担。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创冠环保(惠安)有限公司合计已收到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增值税款及滞纳金67,706,9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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