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新三板税讯】问源环保:因往期不了解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多缴企业所得税1...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8 17:08
标题: 【新三板税讯】问源环保:因往期不了解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多缴企业所得税1...
【新三板税讯】问源环保:因往期不了解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多缴企业所得税183万元,后经补充备案及申请、成功退回
问源环保(837163.OC)于2017年8月25日发布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公告,称2015年度汇算清缴中,因不了解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即,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后经补充备案并申请,于2017年3月28日成功收到税局退回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83万元。因此,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附相关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源环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2017.8.25】详细披露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一、前期差错更正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公司可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因公司在开展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能对既有优惠政策熟悉掌握,亦未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故公司在计算并缴纳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优惠政策。后经了解,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补充备案并申请退回 2015 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7年3 月28日,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公司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并退还 2015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831,773.52元,因此,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上述前期差错进行了更正。
三、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前期差错更正对 2016 年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列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8880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8-28 21:43
标题: 【节能环保 安全生产】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财税〔2008〕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增值税问题,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国税函[2010]256号
依照国税函[2010]25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