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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丢失是否适用“首违不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3-23 20:36
标题: 发票丢失是否适用“首违不罚”?

发票丢失是否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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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丢失发票的,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答复时间:2018-3-22)




http://www.szgs.gov.cn/art/2018/3/22/art_3061_57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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