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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航新科技:跨境收购飞机维修公司100%股权(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3-24 23:55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航新科技:跨境收购飞机维修公司100%股权(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
【上市公司税讯】航新科技:跨境收购飞机维修公司100%股权(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政策演变)
航新科技(300424.SZ)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跨境收购资产财务顾问报告,披露标的公司从事飞机维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优惠。
大力税手注:跨境收购交易
航新科技拟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航新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Magnetic MRO AS)合计 100%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Magnetic MRO AS 100%股份。标的公司(Magnetic MRO AS)是一家全方位飞机技术支持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航空维修业务(MRO)和航空资产管理业务。
大力税手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政策演变
1. 2000年1月1日期飞机维修劳务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0]102号(现行有效):2000年10月12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规定: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自2011年2月15日—2011年12月31日飞机维修劳务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于2012年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3.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免税政策被废止后,宁波国税发布口径、仍然适用现行有效的财税[2000]102号。
【宁波国税】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事项名称: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设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申请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飞机维修的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附:《300424 航新科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3.23】详细披露如下:
为支持航空维修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就飞机维修增值税作出通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国外、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中规定,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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