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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3-31 19:10
标题: 【新三板税讯】华凯保险:因以结算员工“保险代理人”佣金名义支付合作方费用、购...
【新三板税讯】华凯保险:因以结算员工“保险代理人”佣金名义支付合作方费用、购买劳务费发票支付车商和担保公司销售费用等,被保监局开罚单
华凯保险(834343.OC)于2018年3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因公司以结算员工“保险代理人”佣金名义支付合作方费用,浙江分公司购买劳务费发票支付车商和担保公司销售费用等事项,华凯保险及浙江分公司被保监局开罚单。
1.以结算员工“保险代理人”佣金名义支付合作方费用: 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个人代理人的名义加入公司河北分公司和陕西分公司,公司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佣金893,460.17元存入员工方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转账支付给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未在华凯保险办理执业登记)个人银行账户。
2.购买“劳务费”发票支付第三方销售费用:2016年7月-2017年6月,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向部分车商和担保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通过杭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诸暨市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共计3,056,458元。上述劳务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支付给了相关车商和担保公司。
《834343 [临时公告]华凯保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8-03-29】详细披露如下:
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保险”“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保险”“公司”)及梁松等于2018年3月8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8号、浙保监罚(2018)9号),具体情况如下:
被处罚事项
(一)浙保监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
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个人代理人的名义加入公司河北分公司和陕西分公司,公司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佣金893,460.17元存入员工方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转账支付给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未在华凯保险办理执业登记)个人银行账户。
梁松,华凯保险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浙保监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
2016年7月-2017年6月,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向部分车商和担保公司支付销售费用,通过杭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诸暨市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共计3,056,458元。上述劳务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支付给了相关车商和担保公司。
方军,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任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方军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576,160元。
高林江,自2017年1月17日至检查结束日任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华凯保险浙江分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民险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为准,高林江任内涉案虚假金额1,480,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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