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正确的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而造成税款滞纳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该公司滞纳金413万元。
据悉,稽查人员在检查该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其开发的某楼盘项目,自2012年起开始销售,但2012年、2013年取得的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却未按照所属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是在2014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城建税650万元;2012年、2013年签订的部分房地产销售合同,也未按照所属期预缴土地增值税,而是在2014年申报缴纳了土地增值税364万元。该公司未按照正确的所属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土地增值税,而造成少缴纳上述税款相应的滞纳金合计413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将被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按期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成本。
http://www.szds.gov.cn/newszds/1004/201804/322308822cb44501b5c2f4798f4c7e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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