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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艾华集团:自查补缴往期出口免抵退税产生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65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13 00:2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艾华集团:自查补缴往期出口免抵退税产生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653万...
【上市公司税讯】艾华集团:自查补缴往期出口免抵退税产生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653万元,因属税务局对财税(2005)第25号没有贯彻执行而引起、未受处罚
艾华集团(603989.SH)曾于2015年4月27日发布,披露艾华集团2012年自查补缴2009年至2011年因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而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6,535,864.33元,并获证明文件称,该疏漏系税务局对财税(2005)第25号没有贯彻执行而引起,因此未受行政处罚。“2012年初,我局在总结、梳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过程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第25号文没有贯彻执行,我局及时向企业宣讲该政策,并要求各有关企业自2012年起按政策执行,正常申报纳税,并对2011年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行申报并据实补缴。对于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且自行申报补缴的企业,我局不予以行政处罚。”
《603989艾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5.4.27】详细披露如下;
(二)发行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012年7月15日,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的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第25号文的通知,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益阳市实行出口免抵退的企业较少,税务机关及企业均不熟悉上述政策,我局2011年以前未执行上述政策,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上述相关税收。2012年初,我局在总结、梳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过程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第25号文没有贯彻执行,我局及时向企业宣讲该政策,并要求各有关企业自2012年起按政策执行,正常申报纳税,并对2011年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行申报并据实补缴。对于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且自行申报补缴的企业,我局不予以行政处罚。
2、经自查,发行人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出口抵免增值税未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而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6,535,864.33元。
3、根据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平安财智签署的《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发行人需要补缴在增资完成前应缴纳的税款的,该等补缴义务全部由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连带承担,艾华投资于2012年8月3日以自有资金代发行人补缴了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6,535,864.33元。
4、艾华投资、发行人取得平安财智出具的《同意函》,上述税款由发行人最终承担,即艾华投资先代发行人缴纳上述税款合计6,535,864.33元,由此形成对发行人的债权6,535,864.33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向艾华投资偿还了部分欠款。
5、2012年8月3日,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确认函》:艾华集团2011年以前因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而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全部补缴完毕,鉴于存在客观原因,我局决定对艾华集团不予行政处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漏缴税款的行为已经自行申报并补缴且主管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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