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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14 00:5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司太立:依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进料加工的免抵退税由“购进法...
【上市公司税讯】司太立:依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进料加工的免抵退税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变更导致2013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980.24万元、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司太立(603520.SH)于2016年2月18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2013年公司依照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对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由于政策的变更导致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时间性差额累计980.24万元需补缴,“在“实耗法”下,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其抵减项为当期进料加工货物实现出口销售部分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进项税。因此,在公司进口料件未能在当年全部用于生产且实现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实耗法”下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大于“购进法”下的金额,差额将随下一年度剩余产品实现出口销售时抵扣下一年度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司将该差额于2013年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并增加应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603520司太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6.2.18】详细披露如下:
2013年末,公司应交增值税较上年末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相关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方法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
在“购进法”下,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其抵减项为当期全部保税进口料件进项税;在“实耗法”下,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其抵减项为当期进料加工货物实现出口销售部分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进项税。因此,在公司进口料件未能在当年全部用于生产且实现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实耗法”下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大于“购进法”下的金额,差额将随下一年度剩余产品实现出口销售时抵扣下一年度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司2013年度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经清算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时间性差额累计980.24万元需补缴。公司将该差额于2013年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并增加应交增值税,截至2013年末,相关应交增值税款项尚未缴纳,导致期末应交增值税余额增加。
2014年较2013年应交税费余额的变动主要系2014年末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及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2013年公司对进料加工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由于政策的变更导致公司在2013年末应交增值税留存余额971.57万元。2014年公司使用“实耗法”,不存在政策变更的影响,2014年12月增值税进项金额大于销项金额,因此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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