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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内技术转让税收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16 00:52
标题: 国内技术转让税收政策
国内技术转让税收政策
原创 2018-02-02 税研 税研
案例
张工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境内A公司(未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双方合同约定按评估价100万元成交,其中包含技术咨询费10万元。交易涉及税收政策如下。
一、免增值税
1、免税材料:技术转让书面合同,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代开发票:因为适用免税政策,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当然张工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八条)
3、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发票如果分开开票,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否过户
只要按《专利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义务,经主管部门公告,合同生效后就可以过户。不象房产交易实行“先税后证”管控措施,也不象股权转让那样先到地税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按税法规定,张工转让专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有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则可以逃避纳税,对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专利权行为,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一个监管盲区。
如今国、地大厅联合办税,张工到国税代开票,征收地税是必须的。
张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由受让人代扣代缴。
2、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本案中是转让所有权取得的所得,不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许多国家对转让专利权归入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按税法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正列举法方式,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是兜底规定,本案中张工转让的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本案中转让专利技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张工用专利技术投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张工可以选择享受以下两种优惠之一。(1)分期缴纳。应自行申报,自行制定5年内分期缴纳的计划,备案即可,当然,纳税计划前四年可以按0元缴纳(财税[2015]41号)。(2)递延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4、税款计算: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原值和本次转让有关的税费,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转让价-专利原值(成本)-税费)×0.2
(1)转让收入为含税收入,转让专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时,收入不扣减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2)专利技术的原值凭证,即专利的成本资料,如不能提供准确原值凭证的,请咨询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有的要求评估机构出具评估鉴证报告作为参考,有的则可能按核定方法确定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缴纳的增值税的附加税(本案中因主税种免税,附加税为0)、印花税、水利基金等,不得扣减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三、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交易双方,印花税=100万×0.0005
1、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规定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
如果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则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
2、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3、新专利证书(正本)领受时要贴花,每本5元。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16 00:54
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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