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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三板税讯】国泰股份:往期采购药材取得的38份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补缴增值...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2 00:13
标题: 【新三板税讯】国泰股份:往期采购药材取得的38份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补缴增值...

【新三板税讯】国泰股份:往期采购药材取得的38份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补缴增值税81.9万元、所得税15.7万元并加征滞纳金


国泰股份(833111.OC)曾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4年8月从辽宁省西丰县同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处采购药材、并取得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现被认定为虚开,公司补缴了2014年8月份增值税493794.43元、2014年11月份增值税324768.30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574159.0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临时公告]国泰股份:关于收到平度市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6-12-26】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平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平国税稽处[2016]101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公司从辽宁省西丰县同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处采购药材,于2014年8月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并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93794.43元,于2014年11月收到其开具的专用发票25份,并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24768.30元,收到发票后我公司将货款从公司账户电汇至西丰县同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账户,现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辽宁省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对方虚开发票。

二、处理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补缴2014年8月份增值税493794.43元、2014年11月份增值税324768.30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574159.0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公司已缴清以上税款。

三、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平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此次处理决定,公司已将税款全部缴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的经营班子、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和财务制度,在经营中牢牢树立规范意识,避免不合规票据流入公司。公司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将保留对对方公司的追索权,如有进展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披露。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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