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8〕1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原《上市规则》及原《创业板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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