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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3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02/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39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4月2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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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表格简化为2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411388/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40
标题: 王术芳/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是否必须先收汇再退税?
这个问题始于对原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5 2号)要求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收汇凭证,即四类企业必须先收齐外汇货款才能办理退税。但2016年7月份发布的新的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自2016.9.1起执行)中并没有对四类企业做提供收汇凭证的要求,那是否意味着四类企业不用先收齐外汇再申请退税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看下哪些企业是必须在申报退税时提供收汇明细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和国税公告2014 51号,规定了五类企业是必须在退税时提供收汇明细的: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即失信企业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的这五类企业属于外汇重点监控企业,又被称为“黑五类”是必须先收汇才能申报退税的。
国税公告2016 46号对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通过对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所被判定的条件可以看出,对于外汇重点监控的“黑五类”企业中的前三类会直接被评定为退税类别四类,是必须要提供收汇明细的,对于其他情形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收汇明细需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目前各地的执行看四类企业都需要提供收汇明细,出口企业应注意合规操作,避免被判定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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