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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3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02/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39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411388/content.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4-23 23:40
标题: 王术芳/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是否必须先收汇再退税?


这个问题始于对原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5 2号)要求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在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收汇凭证,即四类企业必须先收齐外汇货款才能办理退税。但2016年7月份发布的新的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自2016.9.1起执行)中并没有对四类企业做提供收汇凭证的要求,那是否意味着四类企业不用先收齐外汇再申请退税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看下哪些企业是必须在申报退税时提供收汇明细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和国税公告2014 51号,规定了五类企业是必须在退税时提供收汇明细的: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即失信企业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的这五类企业属于外汇重点监控企业,又被称为“黑五类”是必须先收汇才能申报退税的。
国税公告2016 46号对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通过对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所被判定的条件可以看出,对于外汇重点监控的“黑五类”企业中的前三类会直接被评定为退税类别四类,是必须要提供收汇明细的,对于其他情形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收汇明细需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目前各地的执行看四类企业都需要提供收汇明细,出口企业应注意合规操作,避免被判定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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