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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新疆火炬:改制前股东将未实缴出资份额以零对价出让,改制时纠正...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6 01:04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新疆火炬:改制前股东将未实缴出资份额以零对价出让,改制时纠正...
【上市公司税讯】新疆火炬:改制前股东将未实缴出资份额以零对价出让,改制时纠正出资不实问题(未涉及补税事项);改制后历次低价股权转让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个税
新疆火炬(603080.SH)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改制前股东将未实缴出资份额以零对价出让,受让方改制时补足出资(未涉及补税事项)、纠正出资不实问题。
大力税手附:改制后历次低价股权转让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个税。
大力税手注:2015年3月11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2099,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改制前补足出资事项梳理如下:
1.2005年4月,田寿本将其持有的未缴付出资款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建工集团时,未支付对价并由建工集团向火炬有限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建工集团直至2013年补足相关出资款。
2.2008年5月6日,祝国盛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志龙时,未支付对价并由陈志龙向火炬有限承担补足出资义务。陈志龙直至2013年补足相关出资款。
《603080新疆火炬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12.12】详细披露如下:
大力税手注:改制前补足出资,未涉及补税。
三、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4月16日,田寿本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建工集团。由于田寿本出资时并未缴付出资款,双方约定,建工集团不需向田寿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田寿本向火炬有限补足出资之义务;2008年5月6日,祝国盛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志龙。由于祝国盛出资时并未实际缴付出资款,双方约定,陈志龙不需向祝国盛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祝国盛向火炬有限补足出资之义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建工集团、陈志龙直至2013年才补足相关出资款的原因,建工集团、陈志龙补缴出资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3”)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建工集团和陈志龙补足出资的凭证、出资账户银行流水单、田寿本和祝国盛签署的声明书,并对田寿本、祝国盛、陈志龙和建工集团进行了访谈。
(一)关于“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005年4月16日,田寿本与建工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田寿本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万元出资额以20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建工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火炬有限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5月6日,祝国盛与陈志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祝国盛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万元出资额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志龙。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火炬有限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田寿本和祝国盛签署的声明书,以及对股权转让双方的访谈确认,田寿本与建工集团、祝国盛与陈志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系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建工集团、陈志龙直至2013年才补足相关出资款的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公司股东规范意识不强,发行人启动改制上市工作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辅导予以规范、纠正,建工集团、陈志龙已于2013年补足了上述应缴未缴的出资款。
(三)关于“建工集团、陈志龙补缴出资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经核查,建工集团、陈志龙补缴火炬有限出资款的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补缴出资后,火炬有限出资得以充实,出资不规范已得到纠正。
(四)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自田寿本与建工集团,祝国盛与陈志龙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双方未发生任何股权争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大力税手注:改制后历次低价股权转让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个税。
四、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鸿运公司、喀什新捷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4”)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和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公司财务资料、税款缴纳凭证,访谈了股东王安良,核查了鸿运公司与新捷能源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根据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王安良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除君安湘合委托魏先锋暂时持有发行人31万股股份以外,发行人曾经或目前均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君安湘合委托魏先锋暂时持有发行人31万股股份的具体情况及委托持股原因如下:
2015年5月18日,经证监会批复,魏先锋取得九州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担任九州证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2016年5月25日,根据九州证券《关于魏先锋、韩开创等任免的通知》(九州证发【2016】446号),魏先锋担任九州证券总经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魏先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故将其持有新疆火炬93万股股份转让给君安湘合。受股转系统限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魏先锋尚有新疆火炬31万股股份未解除限售,暂未过户给君安湘合。
关于魏先锋暂时代君安湘合持有的发行人31万股股份的处置计划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7”。
(二)关于“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时的相关工商资料和财务资料,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及税收缴纳情况如下:
1、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情况
……
2014年8月,建工集团按每元出资转让价格1元将持有火炬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赵安林、赵海斌、郭鹏、严始军、张秀丽、热依汗姑丽•苏坦及牛汉等人,转让价格均低于建工集团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火炬有限净资产份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建工集团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喀什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喀什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建工集团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00%,企业所得税率为25.00%(即:企业所得税为交易金额的2.00%)。
2014年8月,秦秀丽、陈志龙、杨恒军分别将其持有火炬有限0.1505%股权作价13.9965万元转让予热依汗姑丽•苏坦,转让价格均低于股东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上述股权转让参照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均为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均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形成,计税价格均不低于转让时净资产,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均办理了过户手续,转让方均按税法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上述相关股权转让方承诺,若将来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需对上述历次股东股权转让征税的,需补缴税款由纳税义务方承担,与发行人无关。
综上,上述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缴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2、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4年9月,火炬有限以原股东为发起人,以2014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保持不变,故作为发起人的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时,涉及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受到税务机关追缴所得税或因此而引起纠纷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利益受到的相关损失皆由其本人/本单位承担补缴税款之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的情形,发起人股东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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