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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恒康医疗:收购标的作为医疗机构,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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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6 01:06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恒康医疗:收购标的作为医疗机构,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免税备案、...
【上市公司税讯】恒康医疗:收购标的作为医疗机构,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免税备案、主动适用了免税政策,或存在补税风险
恒康医疗(002219.SZ)于2018年5月2日发布重组预案,披露收购标的中心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免税备案、主动适用了免税政策,或存在补税风险。“中心医院自改制至今,未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执行减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中心医院亦未缴纳过以上税种。”
大力税手注: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卫生机构用地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税优惠。
国税发(2012)53号、财税字(2000)第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002219 恒康医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2018.5.2】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827908?announceTime=2018-05-02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税务违规处罚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记载中心医院仍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中心医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中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中心医院自改制至今,未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执行减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中心医院亦未缴纳过以上税种。
中心医院可能因免税资格和备案的瑕疵,存在补缴税款甚至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若补缴税款数额巨大,存在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风险。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
(二)无法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做出明确的限定,未来,若相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动,标的公司则可能存在未来无法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风险。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 ... id=82&aid=1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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