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子公司员工不在母公司任职,其取得的奖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子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http://www.nxds.gov.cn/info/1141/19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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