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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征税收入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17 00:31
标题: 不征税收入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问题:

税法上不征税收入,而会计上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会计上计入的递延收益,并未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设存在跨期),此时,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账面价值),也即0,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还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chenyiwei:


在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时,一方面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另一方面税法也没有要求立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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