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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誉的计税基础以及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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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17 00:35
标题:
商誉的计税基础以及递延所得税
问题: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其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投资成本高于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这部分商誉只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里,而合并主体只是一个报告主体,不是法律纳税主体,那这个商誉的计税基础如何理解呢?还是说就是等于0,那如果后续做了商誉减值测试,提了减值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chenyiwei:
1、商誉本身只存在于合并报表层面,不能在任何一个主体税前扣除,所以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但因为商誉本身是PPA(购买对价分摊)中剩余的最后平衡项目,如果将商誉本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再增加商誉价值,则导致该暂时性差异进一步扩大,陷入死循环,所以商誉的初始确认时,不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商誉的减值是与其初始确认相关的,属于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既然初始确认时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那么相应地,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也没有递延税影响。
http://bbs.esnai.com/thread-534132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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