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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浙江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往期将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脱...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1 00:54
标题: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浙江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往期将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脱...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浙江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往期将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脱硫用水费用后的净额确认收入、计缴销项税,被税务局查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公司债募集说明公告,披露往期多家主体补缴税收滞纳金、税款及处罚等事项,其中子公司因将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脱硫用水费用后的净额确认收入、计缴销项税,被税务局查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其按照应收取的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费用及脱硫用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后经税务局核查,需要将扣除脱硫用电费用及脱硫用水费用补入收入,并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因此需缴纳滞纳金 212,977.17 元。且根据发行人《提供申报(缴纳)税款错误更正建议书》(绍柯国税评字(2014)第 281 号)显示,该笔支出系旗下子公司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自查申报后补缴税款的滞纳金、罚款......”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18.4.20】详细披露如下: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支出情况如下: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金额为463.47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支出包括子公司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交税收滞纳金2,986,945.32元,2017年,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出具浙地税直税通[2017]1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现子公司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要求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该通知不存在罚款,不属于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金额较大的支出包括子公司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所交税收滞纳金及罚款支出142,039.94元,该笔支出系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未足额代扣代缴职工福利等科目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义务规定期间之后确认收入等行为所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根据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黄地税稽罚[2016]60014号文显示,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因存在偷税和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分别处以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条第一款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税收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发行人旗下子公司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受到伊宁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简易程序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伊市简罚〔2016〕14号,实际处罚金额为200元,发行人已缴纳上述罚款。
2016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支出情况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101,899.50元系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主要原因为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因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被台州市国税局以台国税稽罚[2015]10号文分别处以的偷逃税款金额1倍罚款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0,000元的处罚,共计68,580.87元,以及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3,278.63元。……
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780,160.07元处罚为税收滞纳金、罚款,相关税收滞纳金、罚款已于2015年3月全部缴纳。2015年度,营业外支出中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支出金额为58.39万元,其中杭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1,132,542.58元为2013年企业所得税稽查后补缴企业所得税900万的税收滞纳金,杭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依法缴纳相应款项。台州浙信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3,910.72元为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台州浙信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相应的款项。其他处罚支出金额均较小。......
2014 年度,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金额为 273.00 万元,其中台州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支出为 2,100,878.33 元,主要包括:( 1)因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 1,942,200.00 元;(2)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公司商品房销售价格存在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不正当价格行为所作的处罚共计 52,000.00 元(台发改价检处[2014]6 号);(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公司2013年12月将样板房投入使用未申缴房产税,2013年12月为部分业主及家属支付体检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事项向公司征收税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共计106,678.33 元。
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116,086.37 元为补缴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滞纳金,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相应的款项。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2,977.17 元处罚,主要原因为2013年度其按照应收取的脱硫电价补贴扣除脱硫用电费用及脱硫用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后经税务局核查,需要将扣除脱硫用电费用及脱硫用水费用补入收入,并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因此需缴纳滞纳金 212,977.17 元。且根据发行人《提供申报(缴纳)税款错误更正建议书》(绍柯国税评字(2014)第 281 号)显示,该笔支出系旗下子公司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自查申报后补缴税款的滞纳金、罚款,情节较轻。
其他处罚支出金额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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