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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邦股份:往期收购标的遭SEC质控虚报收入、虚开invoice,标的称...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3 23:1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天邦股份:往期收购标的遭SEC质控虚报收入、虚开invoice,标的称...
【上市公司税讯】天邦股份:往期收购标的遭SEC质控虚报收入、虚开invoice,标的称虽有虚开单据等历史上会计违规现象、但并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情形,尚未受到中国行政部门处罚
天邦股份(002124.SZ)曾于2014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资产往期遭SEC质控虚报收入、虚开发票(单据),虽然调查发现艾格菲实业“2008年-2011年存在虚增收入的迹象”,该等存在虚增收入迹象的异常销售后附的单据(发货单、过磅单、收据等单据)即为虚开的单据,但调查中并未发现虚开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情形。且经核查,艾格菲实业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就SEC声称存在的会计违规事项未受到中国政府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5)关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首先,由于艾格菲实业下属的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业务均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艾格菲实业的说明,艾格菲实业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其次,根据美国特拉法州破产法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艾格菲实业可能存在的历史会计违规主要以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为目标,同时由于艾格菲实业下属的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业务均免征增值税且以个人客户为主,因此虚增收入部分可能开具亦可能未开具发票,若虚增收入部分虚开了发票,从情节上应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大力税手注:
重组背景:2014年5月28日,天邦股份发布《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收购艾格菲实业10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
艾格菲实业:艾格菲实业是艾格菲国际在中国的主要核心业务,艾格菲实业当时在中国东部拥有山东艾格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禾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上海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以及南昌艾格菲饲料有限公司等5家饲料公司。
艾格菲国际:其前身创建于1995年,是一家以中国为重点发展市场于200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成功上市的亚洲第一家农牧企业(股票代码:FEED),主要从事猪用预混料、全价配合料、浓缩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及规模化种猪和商品猪养殖,总部设在中国,管理和技术人员本土化。2014年艾格菲国际遭SEC质控虚报收入、虚开发票。
1.《002124天邦股份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10.10】详细披露如下:
(二)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针对SEC诉讼状中所述的虚增收入、虚开发票(或译为单据)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艾格菲实业境内经营实体2008年-2011年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单据的迹象,公司和中介机构尝试从各种渠道获取和核查SEC诉讼状所述的艾格菲实业历史会计违规信息,如下:
1、公司及中介机构从SEC网站和媒体报道查询到SEC诉讼状和双方和解的相关信息
SEC诉讼状显示:SEC认为艾格菲国际在中国的业务(即艾格菲实业境内子公司)存在会计违规情形;但同时SEC诉讼状也指出,艾格菲国际外部审计机构表示,审计机构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艾格菲实业存在确切的会计造假情形。
2014年9月15日,SEC在其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了艾格菲国际与SEC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艾格菲国际应向SEC支付1,800万美元,用以和解SEC对艾格菲国际的诉讼,同时指出:艾格菲国际在和解协议中既未承认也未否认SEC对其报告虚假收入的指控。
中介机构以邮件去函方式向SEC询问SEC诉讼状所涉及的艾格菲实业会计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尚未收到SEC的回复。
2、公司及中介机构通过执行实质性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调查程序,发现艾格菲实业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单据的迹象,该等迹象表明艾格菲实业很可能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单据的情况
针对SEC诉讼状所涉及的艾格菲实业虚增收入、虚开发票事项,公司及中介机构执行了实质性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调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虚增收入的实质性调查程序
实质性检查程序主要是通过核查艾格菲实业2008年-2011年的原始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单据等财务资料,具体包括逐笔查验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单据;检查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出库单、过磅单、发货单、银行回单(或收据)等原始单据是否齐全、相关原始单据的签字是否异常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交叉核验财务入账凭证与存货实际流转记录;核查应收账款的形成和核销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2)对于虚增收入的分析性调查程序
根据饲料板块和养殖板块不同的行业特点,公司及中介机构分别设计不同的分析性复核程序。饲料板块的分析性复核包括:分析饲料销售收入与相应的人工费、电费、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是否配比;养殖板块的分析性复核包括:分析生猪销售收入与水费、兽药兽械使用费等成本费用是否配比以及生猪销售数量是否与猪场的存栏量相匹配等。
(3)对于虚开发票(或译为票据)事项的调查
SEC诉讼状中提到虚开invoices,既可翻译成虚开发票也可翻译成虚开单据,在此,发票指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单据指货物流转涉及的发货单、过磅单、收据等单据。
公司和中介机构在执行上述实质性调查程序时,发现艾格菲实业2008年-2011年存在虚增收入的迹象,该等存在虚增收入迹象的异常销售后附的单据(发货单、过磅单、收据等单据)即为虚开的单据,但调查中并未发现虚开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情形。
(4)调查结论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公司及中介机构发现艾格菲实业2008年-2011年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单据的迹象,该等迹象表明艾格菲实业2008年-2011年很可能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单据的情况。然而,公司及中介机构尚无法取得确切证据将上述异常迹象认定为虚增收入或虚开单据。
……
(四)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被相关主管机关认定历史上存在虚开发票(或译为单据)、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情形,将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但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持续经营及财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1、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被相关主管机关认定历史上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情形,将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历史上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事项,将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主要为财务会计方面的处罚风险和税务处罚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财务会计方面被处罚的风险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被相关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历史会计违规事项,存在可能被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2)税务处罚风险
1)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 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被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历史存在虚开发票等违规情形,存在可能被相关税务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风险。
2)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子公司被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历史存在偷逃税款等违规情形,存在可能被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2、即使艾格菲实业历史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事项,但历史会计违规事项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持续经营及财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1)截至目前,艾格菲实业及其子公司尚未因历史会计违规事项接受到任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件。
截至目前,艾格菲实业境内下属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子公司共计20家,其中17家子公司国税主管部门、14家子公司地税主管部门以及16家子公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开具了守法证明(或无违规证明),上述公司自2010年以来至开具日尚未因历史会计违规事项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核查了艾格菲实业所属全部中国子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的行政处罚档案,并至相关中国子公司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艾格菲实业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就SEC声称存在的会计违规事项未受到中国政府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
(2)假设艾格菲实业存在历史会计违规,艾格菲实业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因违反《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上述法规对单位的处罚主要涉及责令改正、通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罚金等。
(3)根据美国特拉法州破产法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所有涉及艾格菲实业会计违规的员工已被终止职务;并且,艾格菲实业100%股权交割完成后,公司亦重新任命或委派艾格菲实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职务人员。因此,假设艾格菲实业存在历史会计违规,历史会计违规事项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产生影响。
(4)关于财务会计方面被处罚的风险。首先,《会计法》所规定的“通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与艾格菲实业的资产总额和本次交易金额等相比,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其次,《会计法》未对行政处罚规定处罚时限,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艾格菲实业可能存在的历史会计违规发生于2008年-2011年6月,距今已逾2年。
(5)关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
首先,由于艾格菲实业下属的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业务均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艾格菲实业的说明,艾格菲实业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其次,根据美国特拉法州破产法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艾格菲实业可能存在的历史会计违规主要以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为目标,同时由于艾格菲实业下属的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业务均免征增值税且以个人客户为主,因此虚增收入部分可能开具亦可能未开具发票,若虚增收入部分虚开了发票,从情节上应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再次,《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与艾格菲实业的资产总额和本次交易金额等相比,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最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对行政处罚规定处罚时限,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艾格菲实业可能存在的历史会计违规发生于2008年-2011年6月,距今已逾2年。
(6)关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首先,根据税收法规,艾格菲实业下属的饲料生产业务免征增值税,生猪养殖业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艾格菲实业因会计违规导致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的情形应主要集中在饲料生产业务的所得税方面。其次,根据SEC诉讼状的相关信息,艾格菲实业的历史会计违规主要以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为目标,其直接后果是向国家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存在实质性差异。
综上,即使艾格菲实业历史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但历史会计违规事项不会对艾格菲实业的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即使艾格菲实业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情形,但不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1)SEC诉讼状所涉及的艾格菲实业会计违规事项发生在2008年-2011年6月,并且发生在本次收购之前。艾格菲实业报告期内(2012年-2014年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如上所述,艾格菲实业的历史会计违规事项不会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即使艾格菲实业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情形,但不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综上,即使艾格菲实业存在历史会计违规,但历史会计违规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2.《002124天邦股份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4.28】详细披露如下:
6.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吴天星、张邦辉关于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补充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如中国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认定艾格菲实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08年2011年6月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会计违规事项并予以处罚,给艾格菲实业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就该等损失以现金方式予以足额补偿;本人承诺将在艾格菲实业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发生损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损失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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