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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吸收合并的子公司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可否由总公司继续留抵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4 23:47
标题: 吸收合并的子公司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可否由总公司继续留抵


  【问题】


  我公司要吸收合并下属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那么这个子公司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由我公司继续留抵?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贵公司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后,子公司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由贵公司继续抵扣。


http://www.chinaacc.com/shuishou/dyjh/wa17060235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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